(2016)粤0604执3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瑞联、张建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瑞联,张建强,陈用品,苏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3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2号(一至四层、七至九层)。注册号(分)4406000000217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8334079C。负责人杨法德。被执行人陈瑞联,女,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张建强,男,汉族,1958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用品,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苏梅芳,女,汉族,1971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陈瑞联、张建强、陈用品、苏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247号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24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瑞联、张建强、陈用品、苏梅芳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302641.71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10月16日的利息为89631.1元、罚息为38962.28元、复利为2849.13元,此后按罚息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罚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再加收50%),承担律师费89386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18000元,被执行人苏梅芳对其中6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93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瑞联、张建强、陈用品、苏梅芳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用品、苏梅芳、陈瑞联名下多处房产被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690号首封,经电话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内勤核实,该首封案件至今未进入执行阶段,故本院无法处置上述财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604执33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育生审判员 张文勇审判员 XX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智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