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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麻某甲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麻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2刑初204号公诉机关常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男。因本案,于2016年5月8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被告人吴某乙,女。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麻某甲,女。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公诉刑诉(201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麻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亦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麻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吴某甲与林勇(已判决)合伙经营的常宁市群英西路134号“伊丽莎白”婚纱摄影馆店处于长期亏损状态。2015年5月初的一天,林勇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麻某甲商议,搞一场假优惠摄影促销活动,以超低价格吸引顾客交付押金,然后携款逃走。后被告人吴某甲与林勇一起策划好具体活动方案,将原来5699元套餐降为2699元促销,3699元套餐降为1699元促销,另加送礼品和参与抽奖。2015年5月13日开始实施促销活动,至6月9日止,共收取曹某甲、彭某乙、彭某丙、郑某甲、张某甲、曾文娟、刘某甲、吴某丙等人押金43219元。之后吴某甲、吴某乙、麻某甲假装歇业装修,暗地则收拾器材设备等物,并于6月9日晚同林勇携押金及店内财物逃离常宁到江西,且注销手机号码,所得赃款被林勇用于返还个人债款。2016年5月9日,被告人吴某乙、麻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吴某甲辩称,没有参与策划骗钱,是林勇提出后才知道的,当时就默认了。被告人吴某乙辩称,没有一起商议骗钱,是林勇提出的,我们只是照做。被告人麻翠姣辩称,没有参与策划骗钱,是林勇策划好直接通知我们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吴某甲与林勇(已判决)合伙经营的常宁市群英西路134号“伊丽莎白”婚纱摄影馆店处于长期亏损状态。2015年5月初的一天,林勇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麻某甲商议,搞一场假优惠摄影促销活动,以超低价格吸引顾客交付押金,然后携款逃走。后被告人吴某甲与林勇一起策划好具体活动方案,将原来5699元套餐降为2699元促销,3699元套餐降为1699元促销,另加送礼品和参与抽奖。2015年5月13日开始实施促销活动,至6月9日止,共收取曹某甲、彭某乙、彭某丙、郑某甲、张某甲、曾文娟、刘某甲、吴某丙等人押金48253元。之后吴某甲、吴某乙、麻某甲假装歇业装修,暗地则收拾器材设备等物,并于6月9日晚同林勇携押金及店内财物逃离常宁到江西,且注销手机号码,所得赃款被林勇用于返还个人债款。2016年5月9日,被告人吴某乙、麻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麻某甲退赔了部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部分受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麻某甲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举的下列证据: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孙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甲、彭某乙、彭某丙、郑某甲、张某甲、曾某甲、刘某甲、吴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林勇的供述;6、辩认笔录等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甲、吴某乙、麻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麻某甲在法庭上的辩解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甲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应小于同案人林勇,属于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乙、麻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麻某甲归案后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凤凰县司法局已出具《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明被告人吴某乙、麻某甲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建议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吴某乙、麻某甲的犯罪性质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吴某乙、麻某甲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故可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吴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乙、麻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吴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麻翠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罗 荣代理审判员 何 娟人民陪审员 廖俊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敏校对责任人 刘威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