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5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昆山惠思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兴凯楠服装有限公司、浙江爱丽芬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惠思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凯楠服装有限公司,浙江爱丽芬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5347号原告:昆山惠思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伟业路18号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2582717U。法定代表人:胡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嘉兴凯楠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经济园区骏力路东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08947691X9。法定代表人:吴荣祥,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浙江爱丽芬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银湖街道沿山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2044587P。法定代表人:姚煜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惠思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楠服装有限公司、浙江爱丽芬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惠思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莺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冯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