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朝卫、贺开芬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卫,贺开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张朝卫,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4月21日,住广元市朝天区。申请执行人:贺开芬,女,汉族,出生于1976年3月28日,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东路三段御都园一期二号楼。负责人:步英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朝卫、贺开芬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