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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4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侯筛红等与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筛红,王净净,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4872号原告:侯筛红,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原告:王净净,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晓光。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院3号院十层1015。负责人:王爱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原,男,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原告侯筛红、王净净诉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侯筛红、王净净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筛红、王净净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筛红、王净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筛红、王净净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闻汉东审判员  温同奇审判员  崔宇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