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执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扬州市强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颜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强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818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强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祥亮。被执行人:颜军(又名颜新军)。本院在执行扬州市强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颜军给付案款58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峰执行员 陆如坤执行员 管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