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5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西明与田君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西明,田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515号原告:马西明,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田君,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马西明诉被告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西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西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西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西明负担。审判员 马苗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彦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