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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朝胜与李阳坤、沈玉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胜,李阳坤,沈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315号申请执行人陈朝胜,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李阳坤,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沈玉萍,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朝胜与被执行人李阳坤、沈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39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阳坤、沈玉萍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陈朝胜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13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财产处置完毕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培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