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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执3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与洛阳本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本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洛阳本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本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马宇,马青利,马松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3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金业路百业大市场东侧。代表人秦爱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洛阳本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民族路**号院。法定代表人马宇,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本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潭头镇金城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海臣,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宇,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执行人马青利,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执行人马松利,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依据本院(2015)老民金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洛阳本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本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马宇、马青利、马松利票据纠纷一案,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2执31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