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罗维轩与程仕林、谭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维轩,程仕林,谭亚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300号原告:罗维轩,男,生于1969年9月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利川市。被告:程仕林,女,生于1968年5月10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恩施市(恩施市农业局院内)。被告:谭亚华,男,生于1961年11月20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恩施市农业局干部,住恩施市(恩施市农业局院内)。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义,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维轩与被告程仕林、谭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维轩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维轩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维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交纳589元,由原告罗维轩负担。审判员 朱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简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