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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谭巧莲与夏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巧莲,夏龙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2民初870号原告谭巧莲,女,汉族,1935年7月8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夏龙荣,男,汉族,1954年4月9日出生,住隆回县。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了原告谭巧莲与被告夏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巧莲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到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巧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夏龙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巧莲撤回对被告夏龙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谭巧莲承担。审 判 员  朱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