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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82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常州创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霍州市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创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山西省霍州市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82民初378号原告:常州创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河口,法定代表人俞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红月,北京市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霍州市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霍州市什林村,法定代表人刘光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学军,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创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霍州市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创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创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由原告常州创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梅审 判 员  刘志龙人民陪审员  成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