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1民初5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梅、张凤江与被告沈阳宇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江,王秀梅,沈阳市宇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5791号原告张凤江原告王秀梅被告沈阳市宇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梅、张凤江与被告沈阳宇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梅、张凤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