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韦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韦志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01民初2973号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团结路(天河宾馆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78717654X。法定代表人:章宏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禺,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南华县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才,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韦志明,男,1972年8月15日生。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胡玲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艳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