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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2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智纲、赵映红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韶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智纲,赵映红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韶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行政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郭四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彭智纲。被执行人赵映红。本院在执行韶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彭智纲、赵映红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彭智纲、赵映红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金来

代理

审判员  胡康松

代理

审判员  胡 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谢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