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财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庞高明与王瑞珠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高明,王瑞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财保177号申请人:庞高明,男,汉族,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王瑞珠,男,汉族,现住辉南县。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瑞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辉南县支行的存款24000.00元,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瑞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辉南县支行的存款24000.00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贾文戈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