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9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卫、单提美、郑辉、单保平、赵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卫,单提美,郑辉,单保平,赵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91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卫。被执行人单提美。被执行人郑辉。被执行人单保平。被执行人赵永刚。本院在执行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卫、单提美、郑辉、单保平、赵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何卫、单提美、郑辉、单保平、赵永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203677.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