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5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三旦诉凉城县人民政府、凉城县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旦,凉城县人民政府,凉城县林业局,刘相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925行初4号原告刘三旦,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凉城县。被告凉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凉城县岱海镇。法定代表人尉代青,职务县长。被告凉城县林业局,住所地凉城县岱海镇。法定代表人田建军,职务局长。第三人刘相合,男,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凉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三旦诉被告凉城县人民政府、凉城县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刘三旦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三旦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三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三旦负担。审 判 长 白世荣审 判 员 徐小平人民陪审员 樊生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志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