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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9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与张孝国、张孝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张孝国,张孝成,高海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411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中心村13组。负责人:刘晓勤,行长。被告:张孝国,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张孝成,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高海兵,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与被告张孝国、张孝成、高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以“当事人与我行订立了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席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