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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双丰加油站与张家港市和兴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双丰加油站,张家港市和兴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双丰加油站,住所地张家港市兆丰镇。法定代表人:姜义杰,站长。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和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钱树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双丰加油站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和兴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和兴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和兴机械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9125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双丰加油站,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和兴机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双丰加油站对本院执行未持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和兴机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和兴机械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双丰加油站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和兴机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乐商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冷雨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