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4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学富与被告袁某1、被告袁某2、被告袁某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富,袁某1,袁某2,袁某3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636号原告:李学富,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1,女,2005年6月26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袁某2,女,2008年4月6日出生,住滦平县。二被告法定代理人:杨小艳,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住滦平县。(系被告袁某1、袁某2之母)被告:袁某3,女,1995年4月3日出生,住滦平县。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富与被告袁某1、被告袁某2、被告袁某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学富负担。审判员 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