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3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天津中原星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原星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391-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原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法定代表人:杨富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法定代表人:聂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89937.7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震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