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04民初1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派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派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4民初1121-1号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恩伟,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派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派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50元,由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人民陪审员 张家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