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永宇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246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永宇,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承德小学校长,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4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王志昌,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2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宇犯受贿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由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梅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永宇及其辩护人王志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3年8月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永宇利用担任原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莘村小学校长、原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小学校长、原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承德小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莘村小学食堂承包商邹某2好处费人民币4000元、收受林头小学食堂承包商陈某好处费人民币17.7万元、收受承德小学食堂承包商邹某1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收受学校维修工程个体包工头周某好处费人民币6.7万元、收受学校图书供应商姜某好处费人民币2.5万元。综上,被告人陈永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0.3万元。案发后,陈永宇的家属主动退赃人民币40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被告人陈永宇的供述;证人黄某等人的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永宇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永宇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永宇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作案时间、作案期间先后所担任的职务、受贿的名目、经过、具体的受贿数额及过程均没有异议。被告人陈永宇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陈永宇收受陈某的贿款应为15.7万元,收受邹某1的贿款为2.5万元;2.被告人陈永宇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陈永宇没有主动索贿;4.被告人案发后主动退赃;5.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是初犯。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永宇利用担任原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莘村小学校长、原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小学校长、原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承德小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莘村小学食堂承包商邹某2好处费人民币4000元、收受林头小学食堂承包商陈某好处费人民币17.7万元、收受承德小学食堂承包商邹某1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收受学校维修工程个体包工头周某好处费人民币6.7万元、收受学校图书供应商姜某好处费人民币2.5万元。综上,被告人陈永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03000元。案发后,陈永宇的家属主动退赃人民币4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陈永宇的供述:我从2003年开始案发,先后担任北滘莘村小学、北滘林头小学、北滘承德小学的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学校基建维修包工头周某,食堂承包商邹某2、陈某、邹某1,图书批发商姜某等人送给我好处费。(1)我收受学校基建维修包工头周某好处费:2005年8月,我上任林头小学校长后认识周某。周某先后承接了林头小学、承德小学的一些维修工程,做完维修业务收到付款后,基本都会送钱给我,先后共送给我人民币67000元;(2)我在担任莘村小学校长期间,先后收受学校食堂的承包商邹某2好处费共4000元;我任林头小学校长期间,收受林头小学饭堂承包商陈某好处费人民币18.7万元;我在担任承德小学校长后,收受承德小学饭堂承包商邹某1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因为我先后担任北滘莘村小学、林头小学、承德小学校长,期间都负责学校全面工作,有权决定将学校食堂具体承包给谁做。饭堂承包商之所以送钱给我,是为了搞好和我的关系。(3)2005年8月至2015年8月我任林头小学校长期间,收受图书批发商姜某好处费人民币50000元。2.证人黄某的证言:我是陈某的妻子,主管北滘林头小学饭堂。我和老公陈某承包林头小学食堂期间,曾多次向林头小学校长陈永宇送好处费。2008年至今案发,我和陈某每个学期都会从收取的学生伙食费当中拿出一万元现金送给陈永宇,都是100元一张的面额,用牛皮纸信封装着,由我和陈某或者陈某单独在陈永宇的办公室或家里送给他。这样一来,2008年至今,我和陈某共送给陈永宇现金人民币16万元。3.证人陈某的证言:我是学校食堂承包商,为了和陈永宇搞好关系,多次送给时任顺德北滘林头小学校长的陈永宇好处费:2006年秋季学期至2007年秋季学期,这三个学期每个学期都送给陈永宇人民币6000元的好处费;2008年春季学期至2010年秋季学期,这六个学期每个学期都送给陈永宇人民币8000元现金的好处费;2011年春季学期至2012年秋季学期,这四个学期每个学期都送给陈永宇人民币10000元现金的好处费;2013年春季学期至2013年秋季学期,这两个学期每个学期都送给陈永宇人民币13000元的好处费;2014年春季学期至2015年春季学期,这三个学期每个学期都送给陈永宇人民币15000元的好处费。共送给陈永宇现金人民币177000元。4.证人周某的证言:我是学校维修工程个体包工头,从2005年开始承接北滘范围内学校的维修业务,2005年陈永宇上任后,为了能继续在林头小学承接维修业务,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送好处费给陈永宇。2005年至2015年陈永宇担任林头小学校长期间,共计给了陈永宇人民币6万元;2015年9月,陈永宇调去承德小学担任校长后,也会把承德小学的维修业务交我来做,从2015年9月至12月,我给了陈永宇人民币6000元的好处费。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我将人民币1000元给陈永宇。从2005年案发,我合共送给陈永宇好处费共人民币67000元。5.证人姜某的证言:我是学校图书供应商,为了和陈永宇搞好关系及答谢陈,先后给予陈永宇好处费25000元。6.证人邹某1的证言:我的公司承包承德小学食堂,我在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去到承德小学校长陈永宇位于北滘镇南昌路的家拜年,将事先准备好的食堂学生用餐回扣款人民币3.5万元现金交给了陈永宇。7.证人邹某2的证言:我是莘村小学食堂承包商。我于2004年和2005年先后两次到莘村小学校长陈永宇的办公室找陈,分别送给他每次好处费(学生和教师用餐回扣款)人民币2000元。8.扣押财物清单:案发后陈永宇主动退赃人民币400000元;侦查机关暂扣了被告人的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9.合同、审批表、记账凭证:林头小学饭堂承包、林头小学的记账凭证、林头小学报销、西门改造工程、综合馆改造工程、篮球场改造工程、车棚改造工程的情况。10.情况说明:陈永宇供述的收到应美琴、王意志、“潘裁缝”等人的好处费,因提供的信息不全,暂无法找到应美琴、王意志、“潘裁缝”等人。1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永宇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遂于2016年4月22日将被告人陈永宇抓获。12.人口信息查询表:被告人陈永宇的身份情况。13.干部履历表、顺德区学校干部聘任审批表、关于职务聘任的通知:被告人陈永宇的履历、任职情况。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宇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永宇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永宇受贿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永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永宇主动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永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收受陈某的贿款应为15.7万元,收受邹某1的贿款为2.5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陈某、邹某1在侦查机关均最后确认贿送给被告人陈永宇的款项分别17.7万、3.5万,被告人陈永宇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的作案时间、受贿的名目、具体的受贿数额也予以确认,与其在侦查机关对受贿金额等情况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永宇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永宇涉嫌受贿一案是在侦查机关办理教育系统其他案件中自行发现,2016年4月22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教育局领导电话沟通联系陈永宇,陈永宇于2016年4月22日来到北滘教育局,被侦查人员抓获,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永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永宇的涉案赃款人民币303000元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杏华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人民陪审员 关贝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7页共10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