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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北斗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北斗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211-1号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化路2号。法定代表人:童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慧玲,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长治市北斗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北路188号高新区工业园区4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孔纯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苟文兵,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长治市北斗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施何梅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