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与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02民初2006号原告: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480XB,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法定代表人:李金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有文,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500901000071433,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号附16-7。法定代表人:柴莉,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诉被告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但春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有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诉称,2011年2月17日,原、被告双方协商,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卧式加工中心一台,型号HHMC800E,总价201.5万元。合同生效后180天交货。2012年6月19日,原、被告续签合同一份,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龙门式数控铣床两台,辛格和XK2412B,总价235万元;铣头一件,总价6.2万元。合同生效后105天交货。两份合同总价款442.7万元。同时,双方就结算方式、结算期限、违约责任、运输方式、收货单位及地址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2月6日、2013年1月15日分别向被告交货,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013年4月24日调试合格。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仅支付货款369.81万元,剩余货款72.89万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2015年10月21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付款协议,被告承诺于2016年7月25日前付清全部货款。但被告却未能信守承诺,履行付款协议。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剩余货款728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7日和2012年6月29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所需设备,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供给了被告设备,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10月21日经双方对账《往来询证函》确认欠货款为8489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协议》一份,计划分期向原告偿还欠款,但截止最后一次付款日期2016年7月25日止,尚有欠款7289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往来征询函》、《付款协议》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应依法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货款7289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90元,减半收取5545元,由被告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但春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