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天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天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7民初3469号原告:高天新,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8057689738。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号。负责人:张向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江,河南洪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天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险邢台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天新、被告中国人民财险邢台市分公司诉讼代��人李春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天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1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5日原告驾驶御捷电动车在纬一路北侧,太康县毛庄镇苗庄村内倒车时,将行人魏铭禹撞倒,致其受伤。经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魏铭禹无责任。魏铭禹受伤后,在周口永兴医院治疗,后因病情需要转入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治疗。现原告已赔付魏铭禹全部款项。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有保险。中国人民财险邢台市分公司辩称,请法院依法查明事故发生时原告所驾驶的车辆是被保险车辆,确认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所主张的损失不存在免赔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具体数额根据原告的举证情况确定,诉讼费不在保险限额内,被告不应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5日在太康县毛庄镇苗庄村内原告与魏铭禹发生交通事故,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第41162732016002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简易程序),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魏铭禹无责任。魏铭禹身份证号码:。同日,经该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原告赔偿魏铭禹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交通费及院外治疗费12000元,就此结案。魏铭禹受伤后,于2016年5月15日至16日在周口永兴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用699.57元。2016年5月16日至5月26日在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支出医疗费用5437.62元,2016年7月1日支出治疗费用106.4元。原告在周口陆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御捷马牌车架号为L64C0A1C8F3019993的低速电动汽车后,于2016年4月16日在被告处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PZID201613050000008575,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5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4月17日零时起至2017年4月16日二十四时止。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因原告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受害人魏铭禹的各项损失,原告应承担部分由中国人民财险邢台市分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各项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对受害人魏铭禹治疗情况的现有证据,其各项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用6145.5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12天×100元/天);3、营养费360元(12天×30元);4、护理费2914.61元(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和伤情,护理人员按2人计算,30482元÷251天×12天×2人);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治疗医院的情况酌定为2000元;以上合计为12620.2元。原告已赔偿了受害人魏铭禹12000元,故其要求被告给付12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高天新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