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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魏立军与河南省坤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立军,河南省坤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40号原告魏立军,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被告河南省坤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新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魏立军与被告河南省坤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魏立军负担。审 判 长  张永鹏审 判 员  张高顺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焦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