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2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月表与石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月表,石占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2687号原告:黄月表,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石占华,女,1971年9月12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月表与被告石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月表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月表以本案双方已协商结案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占华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月表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占华的起诉。本案应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黄月表承担。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杭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