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1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与山东久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邹平亿鑫经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山东久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邹平亿鑫经贸有限公司,邹平县金桥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住所地邹平县黄山。负责人:赵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久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王继彬,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平亿鑫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宋淑波,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平县金桥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士学,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久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邹平亿鑫经贸有限公司、邹平县金桥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99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9716620.61元,已执行/元,尚欠19716620.61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