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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6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石楼县支行与武瑞明、贺永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邮政储蓄银行石楼县支行,武某,贺某,任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6民初206号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石楼县支行。主要负责人:郭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武某。被告:贺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石楼县支行诉被告武某、贺某、任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石楼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石楼县支行称因其现在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其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石楼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石楼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温艳萍审 判 员  郭金泉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 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