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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廖军与周应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军,周应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2民初1990号原告廖军,男,197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周应发,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廖军诉被告周应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亚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军;被告周应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军诉称,2015年5月22日,被告用其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商铺作抵押(双方办理了他项权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未按约定在2015年8月22日归还。经双方协议,借款延期至2016年2月21日归还。期满,被告拒不还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给付2015年8月27日至2016年4月21日间的利息4000元;2016年4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对被告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周应发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查,周应发承认廖军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周应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廖军借款100000元;并给付2015年8月27日至2016年4月21日间的利息4000元;2016年4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取;二、廖军对周应发抵押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周应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