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何兴荣与张孝湖、吴定英、张峻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兴荣,张孝湖,吴定英,张峻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何兴荣,女,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张孝湖,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吴定英,女,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张峻豪,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何兴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孝湖、吴定英、张峻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