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海旭与被执行人陈铁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旭,陈铁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旭,男,1983年6月23日生人,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铁文,男,1980年1月19日生人,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海旭与被执行人陈铁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何庆新审判员 李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鼎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