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3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堰桥镇长安骆通彩砖厂与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伏传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堰桥镇长安骆通彩砖厂,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伏传金,伏学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3634号原告:无锡市堰桥镇长安骆通彩砖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长东村东庄桥。主要负责人:方亚清,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琦,无锡市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友谊路141号。法定代表人:周文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昊、白徐芳,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伏传金,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伏学润,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原告无锡市堰桥镇长安骆通彩砖厂(以下简称彩砖厂)诉被告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伏传金、伏学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彩砖厂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彩砖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堰桥镇长安骆通彩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市堰桥镇长安骆通彩砖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露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