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梅与被执行人许士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梅,许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刘梅。被执行人许士国。本院在执行刘梅与许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阮立群审 判 员 蔡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 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