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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5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崔月梅与王伟、王继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月梅,王伟,王继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5284号原告:崔月梅。被告:王伟。被告:王继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月梅诉被告王伟、王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月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伟、王继生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01637010629000024)。本院认为,原告崔月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伟、王继生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韩 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务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