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7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王益平、倪文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王益平,倪文辉,王敏军,台州市健利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7394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金时江,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新荣,该行职员。被告:王益平,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倪文辉,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王敏军,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台州市健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印刷集聚区*号。法定代表人:王健文。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王益平、倪文辉、王敏军、台州市健利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要求判令被告王益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00元及截止2016年8月5日的利息115186.9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二、被告王敏军在本金250000元的合同约定所有融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倪文辉在本金500000元的合同约定所有融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台州市健利印刷有限公司对本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宇、洪新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益平、倪文辉、王敏军、台州市健利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1日,被告台州市健利印刷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自愿为被告王益平与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融资期间内所有融资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各笔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5月27日,被告王敏军、台州市健利印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敏军、台州市健利印刷有限公司为原告与被告王益平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250000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被告倪文辉、台州市健利印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倪文辉、台州市健利印刷有限公司为原告与被告王益平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500000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5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王益平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益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00元,贷款月利率为9.108‰;若逾期,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后被告未偿付欠款,截止2016年8月5日,被告王益平尚欠原告本金750000元及利息115186.9元未还,被告倪文辉、王敏军、台州市健利印刷有限公司亦未代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益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0元及截止2016年8月5日的利息人民币115186.9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台州市健利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王敏军在本金250000元及相应的依合同产生的利息、罚息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倪文辉在本金500000元及相应的依合同产生的利息、罚息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倪文辉、王敏军、台州市健利印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益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60元,依法减半收取6230元,由被告王益平、台州市健利印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王敏军对其中的2077元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倪文辉对其中的4153元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