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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王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王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863583379。负责人王志胜,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朝国,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南商初字第707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查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房产、车辆等进行统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商初字第70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