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金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黄金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5刑初47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刘某1,男,1989年4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被告人黄金浩,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6]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浩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佐兴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某1、被告人黄金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金浩因无法偿还债务,遂多次伪造玩具货款单骟取被害人刘某1的现金。具体如下:1、2016年5月1日,被告人黄金浩利用“美阳玩具有限公司”1张作废的货值为人民币12528元的货款单,伪造收货人的签名及日期后,使用该单到本区莲下镇立德村向被害人刘某1兑换现金,骗得人民币11890元。2、20l6年5月6日,被告人黄金浩利用“怡盛贸易有限公司”一张作废的货值为人民币10800元的货款单,伪造收货人的签名及日期后,使用该单到本区莲下镇立德村向被害人刘某1兑换现金,骗得人民币l0260元。3、20l6年5月26日,被告人黄金浩利用“��盛贸易有限公司”1张作废的货值为人民币54OO元的货款单,伪造收货人的签名及日期后,使用该单到本区莲下镇莲鸿路向被害人刘某1兑换现金,骗得人民币5l30元。4、20l6年5月28日,被告人黄金浩利用“美阳玩具有限公司”1张作废的货值为人民币10886元的货款单,伪造收货人的签名及日期后,使用该单到本区莲下镇立德村向被害人刘某1兑换现金,骗得人民币1O330元。5、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黄金浩利用“天使玩具公司”1张作废的货值为人民币25200元的货款单,伪造收货人的签名及日期后,使用该单到本区莲下中心小学附近向被害人刘某1兑换现金,骗得人民币23940元。6、2016年6月5日,被告人黄金浩利用“华达玩具公司”1张作废的货值为人民币20995元的货款单,伪造收货人的签名及日期后,使用该单到本区莲下镇立德村向被害人刘某1兑换现金,骗得人民币l9940元。7、2016年6月8日,被告人黄金浩利用“美阳玩具有限公司”1张作废的货值为人民币24494元的货款单,伪造收货人的签名及日期后,使用该单到本区莲下镇立德村向被害人刘某1兑换现金,骗得人民币2326O元。综上,被告人黄金浩共骗得赃款人民币l0475O元。2016年6月15日,因被害人刘某2发现被骗后向被告人吕某追讨被诈骗的钱款未果,遂与被告人黄金浩一起到派出所报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金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姚某、王某1、曾某、王某2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照片,银行卡对账单及交易明细查询结果材料,订货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等证据证实及其他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浩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金浩自愿与被害人一起到派出所报案,如实供述犯其罪事实,是自首,能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金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煜山审 判 员 王馥芬人民陪审员 林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柳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