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振振与邓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振,邓亚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5民初3610号原告李振振,男,汉族,1990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邓亚坤,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李振振与被告邓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亚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振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写了欠条,约定2016年4月26日还3000元,2016年5月26日还3000元,2016年7月1日还4000元。到期后原告催要未果成诉。被告邓亚坤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邓亚坤欠原告李振振款10000元,有被告于2016年3月26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证人证言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逾期后被告未按时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亚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李振振欠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邓亚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戈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