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富淼与陆文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富淼,陆文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姚富淼。被执行人:陆文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富淼与被执行人陆文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在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平镇分理处的存款2746元,该案已执行完毕,可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121执40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雄光审判员 罗宏才审判员 徐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