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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一峰与陈立庆、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峰,陈立庆,马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395号原告:李一峰,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旭峰,男,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立庆,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马玲,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李一峰为与被告陈立庆、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旭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立庆、马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立庆曾向原告李一峰借款。2015年6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陈立庆尚欠原告借款18000元,并由被告陈立庆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后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陈立庆、马玲于1989年1月23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立庆、马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一峰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被告陈立庆、马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