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韩娜与雷卫锋,郭建英,雷伟,马占江,西安威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娜,雷卫锋,郭建英,雷伟,马占江,西安威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韩娜,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卢群,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雷卫锋,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建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雷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占江,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威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韩娜与雷卫锋,郭建英,雷伟,马占江,西安威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0日以前向以上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以上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其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雷卫锋,郭建英,雷伟,马占江,西安威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扣划、冻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贠养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云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