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二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窦翠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窦翠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852号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功成,该公司经理。被告:窦翠云,女,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窦翠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慧琴审 判 员 黄 锐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