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948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史氏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帛然纺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史氏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帛然纺织有限公司,史纯祥,屠林娟,史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948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机构代码55793579-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48号。负责人周立峰。被执行人杭州史氏纺织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7080722-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镇中村。法定代表人屠林娟。被执行人杭州帛然纺织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8236123-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湘湖农场。法定代表人吴然。被执行人史纯祥,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屠林娟,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史嵚,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2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史氏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镇中村,总建筑面积14333.1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地上附属物、面积11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被执行人杭州史氏纺织有限公司和杭州焱腾针纺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2016年9月22日,竞买人杭州锦嘉板业有限公司以2315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史氏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镇中村,总建筑面积14333.1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地上附属物、面积11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11592.8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建筑面积856.78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建筑面积1558.64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其余房屋无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1)第3300002号,内容详见杭厦房(2016)估字第HZ1027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被执行人杭州史氏纺织有限公司和杭州焱腾针纺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内容详见临钱评报字(2016)第2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杭州锦嘉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907069X3)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锦嘉板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杭州锦嘉板业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