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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赣州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448号原告:赣州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京华苑4栋17#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76105534G。法定代表人何颂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李荣,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原告赣州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荣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赣州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赣州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兆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