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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石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正东任某某,石玉肖石某某,许怀珠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3525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1960年8月28日出生,住靖边县王渠镇庙界村任大湾小组50102号。被告石某某,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靖边县王渠则镇大黄口村姬家洼村小组。被告许某某,男,汉族,约59岁,住靖边县王渠镇庙界村任大湾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石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 彦 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高裕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新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