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执恢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390王树东与赵明辉、张桂侠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东,赵明辉,张桂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4执恢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树东,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赵明辉,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张桂侠,女,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王树东与赵明辉、张桂侠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睢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明辉、张桂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树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27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赵明辉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小型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拍卖,因评估、拍卖的时间较长,致使案件在本次执行程序内不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1)睢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雷审判员 张尊敬审判员 纪永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梓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