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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闫某与郭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郭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2253号原告闫某,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卢氏县。被告郭某,女,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卢氏县,现住河南省陕县。原告闫某诉被告郭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闫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闫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卢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茂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